江西首安劳务有限公司:
本委已依法受理申请人罗四贤诉被申请人江西首安劳务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案(案号:洪劳人仲案字〔2024〕第779号),因你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委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洪劳人仲案字〔2024〕第779号仲裁裁决书。
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江西首安劳务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罗四贤支付工伤医疗费33385.65元;
二、被申请人江西首安劳务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罗四贤支付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050元;
三、被申请人江西首安劳务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罗四贤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21954元;
四、被申请人江西首安劳务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罗四贤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0249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0249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7567元;
五、驳回申请人罗四贤的其他仲裁请求。
对本仲裁裁决不服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执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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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9日